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民政厅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 964614304@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普阳街1616号,bt365手机网站社会福利处,邮编:130062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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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
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繁荣养老市场,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经合局)
(二)简化审批手续。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取消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卫生许可证》,取消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设立医养结合机构,实行审批材料相互认证制度。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积极妥善解决《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老旧养老服务设施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进行认定,通过政府会议纪要等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办理设立许可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各市州、县市政府)
(三)改进政府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提前介入,对拟设立养老机构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预先核准名称;对拟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划拨用地,在设立指导意见书中载明机构性质、建设工程等约定,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民政部门对兑现情况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窗口统一受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各市州、县市政府)
(四)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或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调价频次等做好监管监测。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参照机构养老服务执行。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依托“吉林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者在购买服务、信用贷款、招投标等方面实行优先支持、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或市场限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
二、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五)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层面,拓展和规范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文体娱乐、健康指导、心理慰藉、助餐服务等,打造成为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在街道层面,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强化其短期照料、康复护理、居家助老、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等功能,打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在区级层面,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养老资源整合、信息平台建设、行业监管指导、服务示范引导等职能,打造成为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挥枢纽。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有效衔接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政策,统筹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布局,实施3年(2018年—2020年)整合改造计划,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可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和自有房产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探索自有房屋租赁、承包土地转租收益养老新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盘活农业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促进健康养老与农村休闲旅游有机结合。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老年协会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农委、省旅游委、省老龄办)
(七)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大公共场所无障碍改造力度,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积极开展已建多层住宅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升级改造,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省住建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挂钩。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地方通用标准体系,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单位。(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
三、完善服务供给体系
(九)增加服务设施供给。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具体办法。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办法,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十)加快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医院)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开展家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以及护理服务指导等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定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有效保障失能老人护理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
(十一)丰富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根据老年人习惯和特点,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营养膳食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丰富产品品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支持建设老年产品用品资本投入、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示体验、销售适配的完整产业链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中心、专卖店(柜)、连锁店、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力发展老年产品用品适配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
(十二)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投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不设上限的意外险产品供给,推广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的适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将服务点延伸至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强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和助老设备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经营特点制定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
四、促进社会资本参与
(十三)改革养老设施运营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加快推进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对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建民营,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改革过渡期,因地制宜分项目、分步骤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制定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支持各地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产业联合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转介等方面的作用,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衔接。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十五)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坚持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运作,扶持发展一批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管理运营好的大型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品牌至上”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建立养老服务品牌社会评价推广机制,在全省打造“养老服务十大品牌”,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和品牌等形式,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支持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产业联盟,促进跨区域联合和资源共享,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市场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
(十六)切实确保投资者权益。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机构停办后经依法清算后,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七)用地保障政策。在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设施用地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得到落实。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养老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改变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方式认定后,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可为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并由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其中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增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十八)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担保方式创新,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开发特色金融信贷产品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全额贴息补助;对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补贴从各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列支。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作用,重点支持一批可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
(十九)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养老服务示范试点项目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有关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宽带互联网的安装费、使用费等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厅、省物价局)
(二十)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围绕养老服务社会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从事养老服务。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探索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二十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自2018年起调整执行以下养老服务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医养结合型(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30-50万元;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和自理程度,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元、600元、720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30-50万元,每年运营补助3万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运营补助1万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每年运营补助1万元;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在岗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2000元补助。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六、强化监管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服务监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对养老机构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主动公开违法案件办理流程、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金融办、省老龄办)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老龄办)
(二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省民政厅等 |
2018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2 |
优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布局,实施3年(2018年—2020年)整合改造计划 |
省民政厅,各市州、县市政府 |
2017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 |
委托第三方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评估 |
省民政厅等 |
2017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4 |
完善养老服务地方通用标准体系 |
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
持续实施 |
5 |
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具体办法 |
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民政厅 |
2018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6 |
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 |
各市州、县市政府 |
2018年二季度前完成 |
7 |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办法 |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 |
2018年一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8 |
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定试点 |
省人社厅 |
持续实施 |
9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等 |
持续实施 |
10 |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1 |
建立养老服务品牌社会评价推广机制,在全省打造“养老服务十大品牌” |
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
2018年三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2 |
用地保障政策 |
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3 |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14 |
落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宽带互联网的安装费、使用费等优惠政策。 |
省物价局,各市州、县市政府 |
持续实施 |
15 |
调整养老服务业发展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2017年四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加强服务监管 |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金融办、省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17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南 |
省民政厅等 |
2018年二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加强督促落实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
逐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