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按照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2922391659@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bt365手机网站救助处,邮编:130062
附件:《bt365手机网站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bt365手机网站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bt365手机网站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按照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突出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模式
临时救助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急难问题,应主要采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方式,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具体层级,由各地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予以明确。同时,各地要在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用活临时救助制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在重大节假日及冬季取暖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平安详和过节、过冬,具体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召开县级或辖区市级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确定。
二、进一步简化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
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制度,采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方式,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遭遇急难事件、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困难对象,可先行救助,后按规定补办手续。考虑到急难对象的特殊情况,在具体审核审批“一事一议”临时救助事项时,各地可由急难家庭提交申请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且详细说明急难家庭遭遇急难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程度和救助需求及理由等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个人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结果在急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救助额度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县级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具体救助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健全乡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的日常急难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断扩大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改变政府投入唱“独角戏”的局面,积极争取合法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资金,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备用金统一管理,但不计入备用金核定额度。
四、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参与临时救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要从试点抓起,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最终达到政府救助与社会参与有机融合。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的、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法、实施时限、实施要求、检查验收等具体内容。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与社会力量密切协作,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框架,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五、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责任落实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考评的重点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确保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只增不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设立窗口,明确岗位,确定专人,梳理项目,延伸网络,健全流程,完善手段,落实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协助办理和主动发现责任,确保急难情况上报及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工作创新、制度探索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受工作条件、管理手段限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责任。加大临时救助公开公示力度,对临时救助政策、流程以及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村(社区)公示板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大力宣传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规规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