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省民政厅拟制了《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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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bt365手机网站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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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基层民政是民政工作的基础,事关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执政基础的巩固。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断增加,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但基层民政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配备、保障经费等基础性支撑没有相应增加,特别是县乡基层民政工作面临着体制机制不顺、人员不足、经费短缺、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的最大瓶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通民生保障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以增强基层民政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质量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打造一支适应现代民政发展需求的基层民政队伍,推动党和政府民生工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层民政机构更加健全,人员更加齐备,体制更加顺畅,实现有机构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手段成事,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运行机制。
二、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基础
(三)健全工作机构。根据现代民政工作需求,统筹设置基层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确保基层民政有机构管事。规范县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确保社会救助、减灾救灾、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主要民政业务有具体科室承担职能。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机构称谓。在村(社区)建立民政工作站,充分发挥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
(四)配齐工作人员。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因素,在现有的行政、事业编制以及公益岗位等人员内,科学配置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确保基层民政有人办事。人口在2万人以内的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2至4万人的乡镇(街道),配备4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村(社区)民政工作站配备1名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任,有条件的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村(居)民中选聘。
(五)加强办公场所建设。乡镇(街道)要为民政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民政服务大厅或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民政服务窗口。村(社区)要在“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民政服务窗口,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所有民政服务场所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民政标识,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触摸屏等现代设备。
(六)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民政有钱办事。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量、村(社区)数量、走村入户交通费用等因素统筹安排;村(社区)民政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三、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七)增强信息化应用能力。依托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积极拓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功能,将所有民政工作列入窗口服务项目,逐步实现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和全流程效能监督;有条件的,也可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支撑,采取“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后台分类处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推动跨部门民政事项的业务协同。积极扩大民政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清理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积极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灵活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动基层民政公共服务向智慧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八)提升工作者素质。将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同志选拔到基层民政工作岗位,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村民政工作站人员学历可适当降低),能够熟练操作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工具。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按照全员培训原则,建立分级定期教育培训和上岗培训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以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积极鼓励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的,在选拔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
四、完善基层民政体制机制
(九)理顺管理体制。调整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应事先征求县级民政部门意见。保证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专人专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兼职的,必须以民政工作为主。乡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空缺时,应当通过考试录用或在乡镇(街道)内部选拔的方式及时补齐;公益岗位人员空缺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村(社区)民政工作站人员选聘后,需报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民政工作,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化服务需求。积极孵化、培育或引进为民政对象服务的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核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成年救助保护、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民政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业务指导,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落实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
(十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提出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