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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7-10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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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提出的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吉林监管局拟制了《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意见及其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条款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72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qzymz@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bt365手机网站福利处,邮编:130062 

  附件: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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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0

  附件

  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和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要求,有效化解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通过政府资助,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引导保险纪经公司、保险公司等积极参与,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机构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统一投保,公平公正。发挥大数法则优势,以全省为单位统一投保模式,合理降低保险费用支出,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制定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基准费率和服务标准。

  (三)专业管理,依法操作。委托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做好保险方案设计、项目推广和风险评估等工作,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

  二、保险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兴办(含公建民营)和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三、保险范围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方面:

  (一)一般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

  (二)扩展责任(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范围内,因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等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

  (三)紧急救援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养老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偿。

  (四)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当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给付。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操作程序及理赔程序另行通知。

  四、保险费用

  养老机构是综合责任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全部投保,民办养老机构自愿投保。

  (一)省财政从省级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各地参保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可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参保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二)民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三)逐步建立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赔付率、评定等级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养老机构按整年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五、职责分工

  (一)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总体方案的筹划,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设计保险方案,定期对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形成长效评估与退出机制。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引导动员所辖养老机构参保,协助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指导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以及业务培训、保费收缴和赔偿纠纷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实施监管,指导其加强综合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保险经纪公司。提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专业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责任事故分析、保险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等工作;协助开展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成立共保体;协助养老机构做好投保、保险理赔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三)保险公司。加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四)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参保床位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养老机构通过参保责任保险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2018年,全省养老机构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100%参保。

  (二)健全机制,协同配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

  (三)强化措施,规范管理。要指导养老机构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各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保监局和省财政厅。

 

 

 
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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