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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
关于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2018-2020年)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是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承担着履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重要职能。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和服务设施建设,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一些地方的福利服务中心设施相对滞后、服务水平较低、社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仍十分突出。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2018-2020年)提升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构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福利中心综合供养能力,加快建设与城市同步、服务同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保障基本、行业规范、制定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有效衔接各部门政策、资金和项目资源,加大对福利中心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整体提升。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综合因素,兼顾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新建与改(扩)建并举,合理确定福利中心区域布局、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
坚持建管结合。同步推进福利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的长效机制。
坚持服务创新。支持福利中心在满足特困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扩大服务半径,创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老人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互助站点建设发展。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推进福利中心社会化改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供养和照护服务。
(三)工作目标。通过优化结构布局,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建强人员队伍,强化服务管理等措施,实现福利中心基础设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末,所有福利中心均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基本要求,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床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改善设施条件。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撤并一批、转型一批”工作思路,逐个研究福利中心改造方式,既要满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现实需求,又要着眼长远,力求实际适用。
支持跨乡镇整合福利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房产等资源,各地可采取“多镇合一”“城乡一体”“一县一院”等多种方式,优化福利中心布局。“多镇合一”,即按照撤弱留强的原则,2-3个邻近乡镇保留一所数量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福利中心;“城乡一体”,即依托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拿出部分床位用于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撤并周边福利中心;“一县一院”,即将区域内所有福利中心合并为一所综合性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对于撤并的福利中心可根据当地需要转型为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大院或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提升福利中心设施条件。对计划保留的福利中心,要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改造方案,尽量确定统一的建设标准,缩小福利中心的设施差距。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固强房屋结构,安装自动喷淋系统、烟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完善食品安全、用电安全、取暖安全等保护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坡道、电梯、老年人居室等无障碍设施改造,如厕、洗澡、娱乐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以及供养对象个人居室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完善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切实发挥福利中心托底保障的职能作用,凡是要求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必须实行集中供养。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提前下,面向社会开放,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点。
积极推进医养融合。支持福利中心与乡镇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鼓励床位数在20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100人的福利中心,内设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福利中心,全部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满足入住对象医疗护理需求。
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福利中心利用闲置床位为社会老人提供服务,要优先保障农村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以及农村留守、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特殊老人。除农村特困人员外的社会老人入住福利中心,其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2015〕53号)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福利中心,服务收益主要用于提高供养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指导开展居家养老。鼓励有条件的福利中心延伸服务范围,采取集中培训和送教上门等方式,支持区域内养老服务大院和邻里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在服务标准、护理技能、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帮助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使福利中心成为承接机构养老和支持居家养老的服务平台,促进全地区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创新方式,提升服务品质。以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福利中心标准化、专业化建设,积极推动福利中心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福利中心服务质量和提升的长效机制。
持续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坚持问题为导向,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分年度实施整改。建立健全入住福利中心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福利中心应用标准的自觉性。指导福利中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开展福利中心等级评定,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加强福利中心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期福利中心在岗人员省级培训,切实提高管理服务队伍综合素质。在福利中心开发养老服务社工岗位,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进专业人才。建立城乡养老机构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福利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扩大创收,提升福利中心自我发展能力。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支持有条件的福利中心实施公建(办)民营,可直接委托医疗机构运营,同步实现社会化改革和医养结合;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分项目、分步骤等渐进方式,逐步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新建福利中心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建民营。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入住改革后的福利中心,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好托底保障职责。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深入福利中心,为入住老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
(四)强化管理,理顺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历史与现实、保障与发展的关系,福利中心原则上坚持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政府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可根据改革需要适当调整,确保福利中心规范有序运行。
在设立许可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要求,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福利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进行认定,对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证明其合法性和使用性质。
在法人登记上,对符合《关于全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依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编办〔2007〕174号)规定条件的福利服务中心,应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尚未达到条件的,主动协调编制部门积极整改,解决部分福利中心法人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在管理方式上,对乡镇政府管理不力或支持能力较弱的福利中心,可转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对特困人员入住跨乡镇福利中心,原乡镇政府应与福利中心、特困人员和县级民政部门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妥善做好救助供养和监护责任衔接。
在人员配备上,福利中心负责人可由乡镇政府或者民政部门选派,也可采取聘任制,实行专职专责;其他工作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聘用方式配备。完善考核、评定、解聘等奖惩机制,落实福利中心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工资薪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经费保障上,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28号)精神,根据福利中心规模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数量,将福利中心运转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福利中心正常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强化属地责任,将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提升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搞好部门协作,主动协调发改、财政、住建、消防、编制、国土、卫计等部门,做好方案制定、规划立项、督促推进、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二)积极筹措资金。福利中心改造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投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政策减免、社会捐助、福利中心自筹等多渠道解决。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福利中心建设。省级财政按照新建、扩建和改建三种类型,分类适当资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把项目关、建设关和质量关,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等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事,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注重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于撤并转型、升级改造的福利中心,要妥善安置供养对象,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福利中心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施工过程规范安全,施工进度符合预期。省民政厅将连续三年把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升计划,纳入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估重点任务,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