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和《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引导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有序参与常态减灾、紧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慈善法》为基础,不断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工作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生力军作用,统筹力量、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2.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3.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4.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二、主要内容
引导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爱心企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一)常态减灾备灾阶段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制定。政府在制定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物资储备规划、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时,应认真听取和采纳社会力量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建立。通过政府部门与生产企业、大型商超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帐篷、衣被和食物等救灾物资实行协议储备、合同储备、企业代储以及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多种救灾物资储备形式,保证救灾物资急需。
3.鼓励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同时,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建设,利用社区图书室、活动室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场所,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和模拟应急救援等方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应急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4.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技防灾减灾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防灾减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为社区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
(二)紧急救援阶段
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三)过渡期安置阶段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四)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使社会力量能有的放矢地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救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抚慰、帮孤助残、关爱老人、困难帮扶、治安维护、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推动社区重建。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展开生活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三、工作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科学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任务要求。
(一)加强政策创制。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本地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及激励机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二)搭建服务平台。发挥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托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信息导向。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了解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适宜性。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应用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参与情况,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探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救灾的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倡导慈善捐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救助需求发布平台,鼓励和引导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
四、保障措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眼于救灾工作全局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关事项,大力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协同组织开展救灾演练,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完善服务。主动为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作信息。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履行对社会力量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营造氛围。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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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